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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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15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111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11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
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為證,僅能證明聲請人當年度所得申報情形暨其無房地產登記資料,然尚不足釋明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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