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632號),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5月22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6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於95年2月3日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1支,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1支,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5年2月
3日中分一偵字第095000090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所附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核係法定毒品且屬違禁物,並經被告供承在卷,此外,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32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參。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