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0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張富隆 債務人 陳寶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建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因合併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張富隆於民國82年8月7日邀陳寶英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申請房屋抵押借款新臺幣550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87年12月18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新臺幣2,814,27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借
款約定書為證。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