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玟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7萬7,650元,應繳裁判費2萬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0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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