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住臺南縣甲○○
住臺南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兼被告)、甲○○(兼被告)告訴被甲○○、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甲○○、乙○○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乙○○、甲○○同意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