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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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元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年鈞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81號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0,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