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60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蔡秀伶 陳意婷 被告 葉錦桂 被告 葉柳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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