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74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4291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謝森蘭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0000000000000000
葉秀田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勞保及郵局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係在新北市淡水區及臺北市萬華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