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房巧鈴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房巧鈴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應予免責,及以112年度消債抗字第21號裁定駁回抗告,並確定在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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