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告 楊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中山區港西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依舊制年資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29,1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以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元(按:原告請求金額129,1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減其中3分之2以後,所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即為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43元,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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