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87號聲請人即被告之父乙○○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甲○○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並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聲請人以被告之父身份,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被告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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