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東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7年度東交簡字第2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張鈺雯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廖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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