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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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89號聲請人 周信安 相對人基乙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濱 相對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相對人合泰工程行兼法定代理人 蘇怡濱 相對人 吳昆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蘇怡賓 」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怡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解景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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