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2號抗告人即原告 涂賢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黎淑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原起訴主張被告需應給付抗告人被侵權詐取不當利益合計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及按月給付以前揭不當利益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補償13,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977,500元,而命抗告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惟抗告人未繳納,並於113年9月30日提出抗告狀,稱本件係主張在被告未返還前揭不當得利前,求償慰撫金100,000元及利息補償13,750元,被告應給付抗告人合計113,750元等語。依抗告人抗告狀所載請求內容,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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