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債權人 曾惠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陳清月 即 曾恳宗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金606,400元之計算依據(蓋依所附存摺內頁支出明細所載金額合計僅有588,400元)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