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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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839號債權人 葉祺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與債務人「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蓋依台端所提出之代墊明細表上僅有 張國林 之簽名)。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