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7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提出現金,並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