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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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 楊敏雪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 律師複代理人 石振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世育通運有限公司、姚秉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3,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672元,而原告因本院刑事庭移送本件訴訟得免納裁判費之金額為178,320元(計算式:
18,921,637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金額)-30,450元(請求機車毀損部分)=18,891,187元,核算18,891,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為178,320元),是原告應補繳352元(178,672元-178,320元=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彭品嘉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重訴 字第 34 號裁定(105.03.28)[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重訴 字第 34 號(106.05.0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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