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 沈右睿
黃陳慧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被告 林永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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