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婚字第53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成立結合關係,原告以被告在上開關係存續中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為由,請求終止上開結合關係,然兩造嗣於原告起訴後之111年8月9日已合意終止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並已辦理終止關係登記,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憑,則兩造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既已消滅,原告請求判決終止上開關係,即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