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駿朋 即 陳浤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