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5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575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本票面額為43365元,聲請狀上面額為43765元,請求金額為43765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