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18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非借款人,而所有物須受拍賣之事實理由。
二、相對人甲○○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