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証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4年1月31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被告已於95年
5月22日,進入臺灣彰化分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已無逃匿之情,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