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贓物、搶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三四九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刑事判決各一件、受刑人 楊秋萍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