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全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全聲字第151號
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 歐琍芙 之歐琍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8896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8896號准予假扣押後,債權人業已提起訴訟,並經本院98年度北簡調字第152號調解件成立,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