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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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美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慰萱 、 黃任賢 、 李依純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於114年1月21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應依同年月1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