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78號聲請人 莊秀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羅麗娟┌─────────────────────────────────────┐│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重安螺絲五│華南銀行北│99年7月7日│13,670元│0000000││││金有限公司│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