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6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甲○○兼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丙○○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亦有明文。故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周秉文 於民國90年2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0年2月1日起至125年1月3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0年2月5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周秉文分別於90年2月15日及22日與聲請人簽訂借據三紙,向聲請人借款3,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0年2月15日止,利息則按各借據第3條之約定計算,共分204期,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且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為全部之清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繼承人周秉文就上開借款僅繳交本息至96年5月16日止,尚欠本金2,698,643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前開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繼承人周秉文應為全部之清償,惟屢經催討均未獲償。又被繼承人周秉文業於96年6月17日死亡,而相對人乙○○、甲○○、丙○○三人為其繼承人,故列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據暨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書、房屋貸款繳息記錄、繳息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於抵押權設定後,因繼承關係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按前揭規定,聲請人列其為相對人,尚無不符。而相對人丙○○雖聲明限定繼承,且經本院裁定准許在案(本院96年度繼字第346號),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繼字第346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本件係聲請拍賣被繼承人周秉文所有之財產,相對人仍應就其繼承所得遺產限度內負責。
四、次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5月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16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513│建│││213│7分之1││├─┼───┼────┼────┼────┼────────┼─┼──┼──┼───────┼───────┼───────┤│2│新竹縣│竹北市○○○段││513-6│建│││74│1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住家用、│4│4│4│4││││││││1│陽台│5│平│全部││││9│溝貝21之21號│北市溝貝│鋼筋混凝│1│4│4│0││││││││7││‧│方│││││5││段513-6│土造、4│‧│‧│‧│‧││││││││0││0│公│││││││地號│層│2│8│0│6││││││││‧││7│尺│││││││││7│3│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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