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4,2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瑞文於93年01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現金卡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34,212元整(現金卡部分: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149,762元整,自起息日94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部分: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256,112元整,及其中本金78,501自起息日108年09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易貸金部分: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428,338元整,及其中本金136,710自起息日108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瑞文│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49762││10月02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李瑞文│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8501││年09月09日起│││││元│││││├──┼───┼─────┼──────┼──────┼───────┤│003│新臺幣│李瑞文│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36710││年09月18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