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件一:
(一)聲請人繳納本件清算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收據。
(二)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詳列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文件,如有不動產,請一併補提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目前市價證明文件。
。
(四)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五)提出聲請人目前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六)詳列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各類所得之數額、原因、期間及種類。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費用,聲請人僅列扶養支出及個人消費支出,並未詳列其各項內容,請一併補提,並提出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
(八)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亦請釋明之。
(九)受扶養親屬及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十一)債權人清冊須一一詳列,並表明就債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十二)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之內容為何?及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之原因為何?
(十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