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怡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怡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怡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10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怡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6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15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3、5至14、1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0月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黃怡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禁藥│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施用第二級毒品)││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02年4月9日清晨3時│102年5月間某日│100年年初至102年9│││5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月26日│││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171號│字第17156號│字第909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04│102年度訴字第2173│103年度上訴字第129││實││0號│號│0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7日│102年11月18日│103年7月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04│102年度訴字第2173│103年度台上字第342││決││0號│號│8號││├────┼─────────┼─────────┼─────────┤││判決確定│102年10月28日│102年12月9日│103年10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182號│字第42號│助字第2076號│└──────┴─────────┴─────────┴─────────┘┌──────┬─────────┬─────────┬─────────┐│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販賣第一級毒品)││││質淨重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3日│102年9月25日至102│102年3月21日││││年9月2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627號│偵字第2910號│字第2198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31│103年度訴字第35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41││實││2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0日│103年5月8日│103年8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31│103年度台上字第402│103年度台上字第379││決││2號│0號│4號││├────┼─────────┼─────────┼─────────┤││判決確定│103年9月30日│103年11月19日(聲│103年10月30日│││日期││請書及前科紀錄表誤││││││載為103年1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526號│字第158號│字第17209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2年3月29日│102年4月1日│102年6月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988號│字第21988號│字第2198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41│103年度上訴字第941│103年度上訴字第94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0日│103年8月20日│103年8月2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79│103年度台上字第379│103年度台上字第379││決││4號│4號│4號││├────┼─────────┼─────────┼─────────┤││判決確定│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209號│字第17209號│字第17209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6日│102年4月2日│102年3月2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988號│字第21988號│字第2198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41│103年度上訴字第941│103年度上訴字第94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0日│103年8月20日│103年8月2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79│103年度台上字第379│103年度台上字第379││決││4號│4號│4號││├────┼─────────┼─────────┼─────────┤││判決確定│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209號│字第17209號│字第17209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販賣第三級毒品)│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2年3月24日│102年3月中旬某日至│102年5月6日││││102年7月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988號│字第21988號│字第2494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41│103年度上訴字第941│103年度審訴字第1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0日│103年8月20日│103年10月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79│103年度台上字第379│103年度審訴字第1號││決││4號│4號│││├────┼─────────┼─────────┼─────────┤││判決確定│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103年12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09號│字第17209號│字第998號│└──────┴─────────┴─────────┴─────────┘┌──────┬─────────┬─────────┬─────────┐│編號│1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運輸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2年7月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84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6││││實││3號││││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26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6││││決││3號││││├────┼─────────┼─────────┼─────────┤││判決確定│104年3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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