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8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鄭旭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7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735元及費用23,17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又緣債務人於100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6、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7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10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5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旭光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06745│0000000000│07月06日│││││元│805│起│││├──┼───┼─────┼──────┼──────┼───────┤│002│新臺幣│鄭旭光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342000│0000000000│07月06日││點三八│││元│805│起│││├──┼───┼─────┼──────┼──────┼───────┤│004│新臺幣│鄭旭光540│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1770元│0000000000│07月06日│8月31日止│點七九││││406│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5│新臺幣│鄭旭光540│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2096元│0000000000│07月06日│8月31日止│點九七││││406│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6│新臺幣│鄭旭光540│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2656元│0000000000│07月06日│8月31日止│點五九││││406│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7│新臺幣│鄭旭光540│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15233│0000000000│07月06日│8月31日止││││元│406│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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