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宗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109年12月18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故關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期間應係自107年12月18日起至109年12月17日止,然聲請人僅就109年6月至11月間之所得與支出加以說明。故聲請人就此部分應重為說明。
二、聲請人聲請狀上所載家中自用住宅房貸每月為2萬2,500元,並由聲請人負擔其中1萬1,250元部分,請說明該自用住宅登記在何人名下?該住處有何人一起共同居住?是否亦有負擔貸款費用?聲請人所負擔之1萬1,250元有無逾一般獨居租屋之費用?
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或入帳資料)?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請提出自107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可知依聲請人主張每月所得扣除支出後,並無餘額,則聲請人之更生計畫為何?以後是否能提出可讓債權人認可之更生方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