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4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岱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岱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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