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1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尤桂芬 債務人 陳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尤桂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總金額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尤桂芬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正仁給付,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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