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朗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琮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俊欽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8075元(計算式:548,275+19,800=568,07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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