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晨瑜 法定代理人 朱偉傑 法定代理人 陳藝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