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王○址詳卷法定代理人王○之母址詳卷兼訴訟代理人王○之父址詳卷被告 張益誠
佑安藥局統一編號:MLZ00000000000號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呂超群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2年度易字第70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就被告 蘇櫻華 及後龍診所部分由本院另案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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