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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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56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67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旭明 (會計師)複代理人 周黎芳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所得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1項「新台幣柒拾陸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陸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