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非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非調字第71號聲請人 韓永武 相對人 韓峻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6條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扶養權利人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號2樓,有聲請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依上述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