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7號原告 楊長益 被告保億鋼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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