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宥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溫宥欣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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