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920號債權人 黃歆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麟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表示債權人前向債務人購買系爭車輛,嗣後因不適合,而約定由債務人買回等語。惟查並無以「麟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為名稱之公司,且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亦無從得知債務人係向何人買回車輛,故尚難依該合約書即認債務人積欠債權人系爭買賣價款。又債權人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其發訊息者與接收訊息者( 小林 ),皆不能逕予認定係本件債權人或債務人,自亦無從釋明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之聲請難謂適法,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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