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5號原告奇宙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莉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駿孝 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687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第15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駿孝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復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林駿孝給付違約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127,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2,18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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