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238號債權人 陳淑惠 上債權人陳淑惠聲請對債務人 徐宏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宏立發支付命令,並陳報債務人已出境且行方不明等語,經本院依職權向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所示,債務人確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出境未歸,是本件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然依前開說明,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