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7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瑞昌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黎國強 法定代理人 陳氏鶯
黎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陳氏鶯及黎文龍簽名或蓋章之收養認可聲請狀,並提出中文譯本。
二、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陳氏鶯及黎文龍簽名或蓋章之收養契約書,並提出中文譯本。
三、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被收養人生父黎文龍之戶籍資料,並提出中文譯本。
四、越南國之收養法規及本件收養符合越南國法律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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