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三九號
原告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法定代理人林村田右原告與被告通天地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