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卓明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零貳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卓明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8.88%│││451753││1月13日起│││││元│││││├──┼───┼─────┼──────┼──────┼───────┤│002│新臺幣│卓明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0.88%│││98458││1月1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卓明慎│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451753││2月13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002│新臺幣│卓明慎│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98458││2月13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卓明慎前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及民國106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61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二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