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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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38號自訴人 林建諭 法定代理人 潘怡均
林木雄 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郭德田 律師自訴代理人郭德田律師
洪婉珩 律師被告 許崇銘 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崇銘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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